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林**与被执行人钱**债权纠纷一案中,通过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房产、车辆、工商等登记情况,已经对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房产进行了查封,其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由于一时无法变现,在执限内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松民初字第43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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