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与韦**、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黄**与被执行人韦**、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的(2015)都民初字第4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韦**、韦**偿还申请执行人黄**借款本金人民币5万元及逾期利息。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5)都法执字第238号。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韦**、韦**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被执行人韦**系本县地方志编篡委员会办公室退休干部,有固定的退休金每月3450元。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都法执字第238-1号执行裁定书,逐月提取、扣划被执行人韦**的部分退休金每月1800元偿还申请执行人黄柳露,并向中国建**限公司都安县支行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自2015年12月份(含12月份)起开始提取、扣划,直至偿清所欠申请执行人债务时止。此外,被执行人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韦**、韦**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黄柳露的债务,本院已强制提取、扣划被执行人韦**退休金逐月偿还,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将逐步得以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院(2015)都法执字第23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