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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候信与魏**、魏家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况候信与被执行人魏**、魏家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西省**民法院于2013年9月10日作出的(2013)洪民四终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江西省安**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2)安民二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况候信于2013年10月8日向安**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安**民法院于2015年2月2日移交本院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安义县人民法院已经查封了被执行人魏**所有的坐落于安义县龙津镇迎宾大道恒茂阳光加州小区51栋3单元1106号房产(所有权证号:20130032)。因被执行人魏**有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拒不履行,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以(2015)新交执字第1号拘留决定书对被执行人魏**决定拘留15日,并交公安机关执行。在拘留期间魏**已主动履行了部分义务,并担保人魏**自愿为其提供其能履行300000元的保证。截止2015年7月3日止,因魏**未履行保证的义务,本院裁定担保人魏**对申请执行人况候信有清偿债务300000元的义务。被执行人魏**、魏**无其他银行存款、无车辆、无股权。被执行人魏**至今仍欠申请执行人况候信借款共计147.3万元及利息,其中被执行人魏**有30万元的清偿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安义县人民法院已经查封了被执行人魏**所有的坐落于安义县龙津镇迎宾大道恒茂阳光加州小区51栋3单元1106号房产(所有权证号:20130032),属唯一住房,暂时不宜处置。被执行人魏**、魏家发无其他银行存款、无车辆、无股权,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新交执字第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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