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戴**与被执行人江**发有限公司、熊**、陈**、陈*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6日作出的(2014)新埠民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戴**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被执行人熊**所有的登记在其名下的汽车(赣MP9881)。被执行人江**发有限公司、熊**、陈**、陈*其他银行存款、无房产、无股权。被执行人江**发有限公司、熊**、陈**、陈*至今仍欠申请执行人戴**赔偿款共计236170.69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已查封被执行人熊**所有的登记在其名下的汽车(赣MP9881)。被执行人江**发有限公司、熊**、陈**、陈*其他银行存款、无房产、无股权,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允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新执字第25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