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淮安市清**保有限公司与淮安**有限公司、符**、江苏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淮安市清**保有限公司与淮安**有限公司、符**、江苏楚**有限公司,袁雪花、符*、孙**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2014)河商初字第04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立案受理。

本案于2015年6月28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孙**名下房产已被另案拍卖完毕且无残值,被执行人符召虎名下房产被多次查封。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建议程序终结执行,现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向申请执行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