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孙**与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孙**与被执行人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7日作出的(2014)新民二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12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被执行人熊**所有的登记在其名下的帕萨特牌(赣A9T280)。被执行人熊**无其他银行存款、无房产、无股权。被执行人熊**今仍欠申请执行人孙**借款4万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已查封被执行人熊承才所有的登记在其名下的帕萨特牌(赣A9T280)。被执行人熊承才无其他银行存款、无房产、无股权,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新执字第23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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