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陕西诚**限公司与田*租赁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陕西诚**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4)雁民初字第026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诚**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审查后于2015年1月1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雁民初字第0268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并未按期履行。嗣后,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执行指挥中心提交了对被执行人田拓银行账户的查询请求,经反馈尚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西安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和车辆情况,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已将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由相关部门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本案执行标的25425元,申请执行人未受偿25425元。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雁执字第0026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执行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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