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昌**民法院于2005年4月4日作出的(2005)洪*一终字第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南昌**民法院于2015年5月11日作出(2015)洪*执指字第7号执行裁定书,将南昌**民法院(2008)洪*执字第84号执行案指定本院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无其他银行存款、无房产、无车辆、无股权。被执行人周**至今仍欠申请执行人王*借款110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周**无存款、无房产、无车辆、无股权,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新指执字第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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