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何**申请执行陈*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已执行被执行人陈*的银行存款11000元,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大邑民初字第124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事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新情况出现后,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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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