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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定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案件描述

罗定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云罗法民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1月5日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王**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28000元及利息(1、至2014年1月5日日止的利息12390.87元;2、以本金28000元按中**银行规定的农村信用社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4年1月6日起计至清偿日止的利息)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曾**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810元,由两被执行人负担。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于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交纳执行申请费518元。两被执行人并未按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本院经到金融机构、国土、房产、车管所、工商等部门对两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查实到被执行人曾木新在邮政银行罗定市支行有存款1627元,本院已扣划处理,此外,未查实两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两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经调查,对查实的被执行人曾木新的银行存款1627元,本院已扣划处理,此外,两被执行人暂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云罗法执字第99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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