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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会医院与张**、林丽雁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案件描述

梧州**会医院与张**、林**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云罗法民初字第10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判决,被执行人张**、林**应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医疗费2107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本金21070元按每月1%从2013年6月14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给申请执行人梧州**会医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63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梧州**会医院申请,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1月20日向被执行人邮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案件执行费218元。被执行人并未按指定期限履行义务。本院经依法向金融、房产、国土、工商、车管所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裁定扣划被执行人林**的银行存款3990元,扣除本案执行费218元后,将余下的3772元用于偿付本案相应债务,其他部门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执行人员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确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云罗法执字第104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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