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朱**追偿权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王**与朱**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3日作出(2014)淮陈民初字第04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王**偿还代为清偿的贷款40000元。因被执行人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7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朱*梁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事实,有院受理案件通知书送达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与申请执行人王**谈话告知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对本院执行情况未提异议,也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王**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要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为基础,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经查被执行人朱*梁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淮陈民初字第043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如今后被发现执行人朱**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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