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衡卫国与被执行人涂和峰、荆州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中,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已被其他案件查封,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经合议庭合议决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首轮查封财产的案件执行后,再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数额为5052400元及相应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鄂**民初字第0019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