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与东台市**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徐*与被执行人东台市**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6日作出(2014)东安民初字第05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被执行人东台市**装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2个月内归还申请执行人徐*借款400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88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生产设备,并已进行了评估,现被执行人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已提交江苏省**民法院,目前仍在复议中),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未有执行到位款项。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生产设备,并已进行了评估,现被执行人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已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复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东安民初字第05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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