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姜**等与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刘**、姜**、王**、刘**与刘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云民初字第34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以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为由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570230.6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2015年8月1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2015年8月至12月,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车辆、房产、工商等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3、2015年12月21日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刘*到庭,因申请人不同意采取司法拘留,本院在被执行人书写保证后将其放走。同日与本案申请人王**谈话,其无法进一步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根据案情将上述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了各项执行措施,暂时无法全额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本院作出的(2014)云民初字第345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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