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田*与周**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田*与周**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北京**民法院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的(2015)京**行证字第01539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文书确定:一、本金人民币伍拾万元整;二、利息(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起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止;三、逾期利息(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四、违约金(每日支付剩余借款本金的万分之五),自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逾期利息和违约金两项合计数额不得超过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所得数额;五、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其他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等)。权利人田*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周**名下位于丰台区马家堡东路XX号院X号楼X层XXXX号房屋一套,禁止其买卖过户。本院依法查询了周**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田*询问,申请执行人田*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周**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周**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田*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周**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丰执字第669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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