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烟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表总厂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7)烟民二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烟台市芝罘区环山路144号面积287.37平方米房产,该房产暂不具备处分条件,被执行人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07)烟执字第318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