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与江**、练海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江启心与被执行人江**、练海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的(2015)肇宁法新民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江**、练海凤应偿还借款266000元及利息25420.24元给申请执行人,并负担受理费2655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中,经查银行、房管、国土、工商、车管等职能部门,被执行人除本院查封的广宁县南街镇广玉路幸福之城六幢2508房外,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还款事宜,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肇宁法执字第52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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