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宝帝流体控制系统(上**限公司与库**自动化系统(苏**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宝帝流体控制系统(上**限公司与库**自动化系统(苏**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9日作出的(2015)吴*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已生效。依该判决,库**自动化系统(苏**限公司应给付*帝流体控制系统(上**限公司货款1016365.99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7111元,由库**自动化系统(苏**限公司负担。权利人宝帝流体控制系统(上**限公司以库**自动化系统(苏**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库**自动化系统(苏**限公司支付1023476.99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标的1023476.99元及相应利息。

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扣划到被执行人库**自动化系统(苏州**司银行存款7500元,尚不足支付执行费。登记在被执行人库**自动化系统(苏**限公司名下牌号为苏E汽车,本院他案已查封,现下落不明,无法处置。除此外,查无被执行人库**自动化系统(苏**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库**自动化系统(苏**限公司现下落不明。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本院扣划的银行存款及查封的下落不明的机动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吴*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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