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杨**、徐**借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立案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杨**、徐**借款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15年11月4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杨**银行存款3400元。查明被二执行人无其他银行存款、无车辆、房屋登记信息,二被执行人家庭困难,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2004)元坝民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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