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蒋*与被执行人祁*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2014)东时民初字第03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祁*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蒋*10万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祁*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祁*本人外出下落不明,未发现其有银行存款,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尚未有执行到位款项。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可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东时民初字第03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