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田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作出的(2015)庆民初字第4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唐某某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义务,田某某已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唐某某无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亦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庆法执字第54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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