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双**限公司等与北京北人**责任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与被执行人北京北人**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4)延执字第00980号】中,申请人**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司)于2015年12月7日提出书面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双**司称,我公司与被申请人杨*于2014年10月27日达成债权转让协议书,将延庆县人民法院(2014)延民初字第01296号民事调解书项下的余款718162.04元债权和案件受理费及基于该民事调解书的其他法律权利转让给我公司,转让价格为72.5万元。协议签订后,我公司即将转让款支付给被申请人杨*,被申请人杨*也将该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了债务人**故我公司申请将(2014)延执字第00980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我公司。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杨*与被执**延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4日作出(2014)延民初字第0129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执**延公司支付给被申请人杨*煤款818162.04元,分别于2014年3月15日前支付20万元、2014年4月15日前支付20万元、2014年5月15日前支付20万元、2014年12月30日前支付218162.04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991元。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延公司未履行2014年5月15日前应支付20万元的义务,被申请人杨*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年10月27日,被申请人杨*将本院(2014)延民初字第01296号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718162.04元和案件受理费等全部法律权利以725000元的价格转让给申请人双**司,并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书(该债权转让协议包括本院(2014)延执字第00980号执行一案的被执**延公司未付的款项)。协议书签订后,申请人双**司即将转让款支付给被申请人杨*,被申请人杨*也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了被执**延公司。2015年12月7日,申请人双**司向本院申请,要求将本院(2014)延执字第00980号执行一案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其公司。为此,申请人双**司提交被申请人杨*与其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以佐证其所述事实。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经询问,被申请人杨*、被执**延公司对申请人双**司所述事实,不持异议,均同意双**司变更申请执行人的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鑫公司与被申请人杨*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被申请人杨*亦于债权转让协议书签订后通知被执行人北人京**司,且被执行人北人京**司对此也不持异议,故申**鑫公司与被申请人杨*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现申**鑫公司通过合法受让取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请求将(2014)延执字第00980号执行一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其公司,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变更申请人**理有限公司为本院(2014)延执字第00980号执行一案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北京**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北京**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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