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某某与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积析产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吴某某因同居关系子女抚养及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26日作出的(2013)镇民初字第000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吴某某未按生效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王某某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某某履行给付义务,本案即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吴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吴某某于2016年1月26日履行了给付义务。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2013)镇民初字第00094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第一条中关于”2015年12月30日前给付子女抚育费5000元”的执行终结。

特此通知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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