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建设**津塘沽分行与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津塘沽分行与被执行人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津**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4日作出的(2015)滨功民初字第85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津塘沽分行于2015年12月7日申请强制被执行人娄**履行给付欠款756717.93元,以本判决确认的贷款本息之和715249.46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约定年利率5.5675%基础上加收50%,自2014年9月26日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逾期利息的义务。本院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娄**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津塘沽分行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津塘沽分行尚未受偿的债权为欠款756717.93元,以本判决书确认的贷款本息之和715249.46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约定年利率5.5675%基础上加收50%,自2014年9月26日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逾期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情形符合程序终结的有关法律规定,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津塘沽分行发现被执行人娄**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天津**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滨功民初字第855号民事判决主文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