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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平亿方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卢**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漳平亿方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卢**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的(2014)漳民初字第18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人员名单,扣留提取了被执行人卢**在漳平市吾祠学校的工资收入。本院还向各商业银行、车辆管理所、房地产交易服务中心、国土部门、工商局查询被执行人卢**的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21日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已扣留提取了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因在短时间内无法扣足本案的申请标的,被执行人卢**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标准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漳平市人民法院(2014)漳民初字第182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除工资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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