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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由奴诉王**吉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奴诉被告王**吉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奴主张的房屋和土地侵权的事实还未构成,没有其他的旁证和书面的证据予以证明,依据不足,本院无法确认,原告王*奴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鉴于原告王*奴在诉求中提到的划分土地的诉求,土地确权应由政府部门处理,其诉求不是本院的受案范围。原告王*奴的起诉不符合案件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0元,退回原告王**。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夏回**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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