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孙**、沈四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孙**、沈四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蕲**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4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生效文书及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银行部门,且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进行了评估拍卖,并已处置完毕,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司法查询等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或线索,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4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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