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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铜峡市支行实现担保物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中国**司青铜峡市支行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进行了审查。

申请人称,2014年2月7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个人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双方约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人民币25万元,借款期限为60个月,自2014年2月7日至2017年2月7日止,年利率为8.96%,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另外,被申请人以其所有的位于银川市金凤区满城南街翠盈嘉园小区商品房一套抵押给申请人,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以其作为按期归还25万元贷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等债权的担保。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约向被申请人发放了货款,被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至2015年4月份,之后再未清偿任何本息。截止目前,被申请人尚欠申请人借款本金220551元,利息22840元(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11月21日,之后的利息计算至贷款本息还清之日止),被申请人还应承担违约金2500元及其他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申请人为实现抵押担保物权,请求法院依法裁定对被申请人雷*抵押给申请人的银川市金凤区满城南街翠盈嘉园小区商品房一套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变价后所得款项在被申请人雷*欠申请人本金220551元,利息22840元(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11月21日,之后的利息计算至贷款本息还清为止)、违约金2500元的范围内由申请人优先受偿。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个人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合法、有效。按照合同约定,被申请人雷*向申请人借款25万元,以其登记于**的位于银川市金凤区满城南街翠盈嘉园商品房一套提供抵押担保,担保债权数额25万元。上述抵押在银川市**管理中心办理了抵押登记,申请人中国邮**有限公司青铜峡市支行已取得上述房产的他项权利证书。现因被申请人雷*不能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故抵押权人即申请人依法可以以抵押房地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优先受偿的范围限于抵押登记的债权数额即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息以及为实现债权的费用。综上,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雷*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银川市金凤区满城南街翠盈嘉园商品房一套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铜峡市支行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借款本金220551元、利息22840元(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11月21日,之后的利息计算至贷款本息还清为止)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抵押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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