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陆**等与被执行人付国*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三民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案件款113293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800元、申请费1599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经过u0026amp;amp;ldquo;四查u0026amp;amp;rdquo;,被执行人付国勇拒不申报财产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对付国勇采取拘留措施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三民初第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申请,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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