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邱**诉被告范**、李**、范**家庭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邱**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合理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邱**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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