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湖北**限公司与宜昌**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湖北**限公司与被执行**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的(2015)鄂夷陵执字第0042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确定准许强制执行宜昌市夷陵区公证处(2014)鄂夷陵执字第1000号公证债权文书。申请执行人湖北**限公司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其财产现暂时不能变现,在期限内不能结案,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夷陵执字第00428号执行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湖北**限公司可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实体法上之权利均不受影响。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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