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诉被告丁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及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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