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涟水县**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王**与涟水县**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涟民初字第8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涟水县**有限公司应归还王**借款47.64万元及利息38112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223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涟水县**有限公司目前在本院有十数起案件正在执行中,其所有的位于涟水县涟城镇政法路西首办公楼已经被本院查封,现正在拍卖中,其所有的位于金泽源广场商业用房已经被被执行人抵押,本院对上述房屋已经予以查封,但暂无法处理。查询银行、工商、房管、车管等部门,被执行人其他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依法将上述调查情况反馈给申请执行人,其对本院调查无异议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是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经对被执行所有的办公楼及商业用房予以查封,其所有的办公楼本院正在拍卖中,其商业用房有抵押,暂无法处理。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其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涟民初字第89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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