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杜**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杜**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新刑初字第02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3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存款情况;2、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苏C***号别克轿车一辆、苏****号桑塔纳轿车一辆、苏*****号雅阁轿车一辆;3、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地产登记情况;4、裁定将被执行人杜**所有的车牌号为苏***号本田轿车一辆作价32000元抵偿其欠申请执行人王**赔偿款等29900元(扣除执行费350元及申请执行人垫付的该车辆评估费1750元)。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75161元,执行到位29900元,尚未执行到位345261元。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车牌号为苏C**号别克轿车、苏*****号桑塔纳轿车均查找不到下落、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3)新刑初字第02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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