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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县国土资源局与马洪学行政强制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唐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作出的唐国土资罚决字(2015)第5-0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执行以下内容: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唐国土资罚决字(2015)第5-0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由申请**资源局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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