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四川奥**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潜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15)鄂潜江行初字第0000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四川奥**限公司以潜人社监罚(2014)10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已被潜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销为由,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潜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亦同意其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四川奥**限公司在二审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潜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此表示同意,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一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15)鄂潜江行初字第00007号行政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四川奥**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务有限公司负担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