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大庆市交通运输局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该局于2015年3月4日对马*作出的庆交罚(2015)第0033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大庆市交通运输局作出的庆交萨*(2015)0033号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