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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滁州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平诉被告滁州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南谯区龙**红庙居民组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平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滁州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南谯区龙**红庙居民组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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