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平诉被告滁州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南谯区龙**红庙居民组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平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滁州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南谯区龙**红庙居民组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原告马**与被告南**雨花台分局房屋拆迁管理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何**与木垒哈**运输管理局不服交通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唐**与东丰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海口**源局与海南**限公司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张吉林与黄石港区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与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广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吴*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广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雷棚、李**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莆田市**政管理局与林庆星行政处罚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广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余**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