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浩诉被告内江市**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自愿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余*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被告内江**监督管理局自愿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申某某与申某某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覃**与柳城县冲脉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遂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王**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宋**诉被告确山县人民政府房屋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安徽省**有限公司与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阜阳市人民政府劳动监察指令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余浩诉内江市**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督管理不予立案行政裁定书
费阿*与德清县新安镇人民政府行政征收、行政强制一审行政判决书
张**与南通市**管理中心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费**与德清县新安镇人民政府行政征收、行政强制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