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覃**诉被告柳城县冲脉镇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中,原告覃**以被告柳城县冲脉镇人民政府已受理其纠纷为由,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覃美福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覃**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原告孟*甲与被告河口区**民委员会、河口区河口街道某村第三村民小组履行给付义务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诉太康县公安局治安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中诉太康县公安局治安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崔**与被告河**村民委员会、河口区河口街道某村第六村民小组履行给付义务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淮安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城北分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遂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王**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宋**诉被告确山县人民政府房屋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安徽省**有限公司与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阜阳市人民政府劳动监察指令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邢**与巩义市**育委员会和巩义市计划生育服务站行政赔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余浩诉内江市**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督管理不予立案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