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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与柳城县冲脉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覃**诉被告柳城县冲脉镇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中,原告覃**以被告柳城县冲脉镇人民政府已受理其纠纷为由,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覃美福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覃**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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