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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资源分局与大连金**限公司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金州新区国土资源分局于2015年1月30日以被申请人在大连金州新区七顶山街道朱**占地修路,涉嫌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为由,作出大国土资监(金)罚字(2014)第310号行政处罚决定,内容为:1、限期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170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对非法占用的11709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合计:117090元整。并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年2月13日被申请人缴纳罚款117090元整。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拆除义务。申请人在进行催告后,向本院申请强制拆除被申请人在非法占用的1170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11709平方米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提交了作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法律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大连瑞**限公司负责修建道路,是道路的施工方,并无证据证明其是道路的投资方或所有权人等。申请人将被申请人作为处罚对象,缺乏事实根据,该行政处罚决定不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金州新区国土资源分局作出的大国土资监(金)罚字(2014)第310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拆除项,本院不予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大连**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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