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人淄博**护局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淄博**限公司环境行政处罚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淄博**限公司因经营困难,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张**字第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平市**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平**护局撤销具体行政行为一案的二审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苏**与被上诉人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吴忠市公安局及原审第三人徐某某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二审判决书
周**、周**等与象州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判决书
罗立志与来宾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桐乡**源局与桐乡市**民委员会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桐乡**源局与桐乡市**村民委员会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复议申请人南京市**霞分局自然资源行政非诉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原告陈**、杨**、杨**、杨**、杨**、杨**、杨**、杨**、杨**诉被告临江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确认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