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杨**、杨**、杨**、杨**、杨**、杨**、杨**、杨**诉被告临江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确认复议一案中,因临江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决定,自行撤销了临政复决字(2015)3号行政复议决定。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但被告临江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杨**、杨**、杨**、杨**、杨**、杨**、杨**、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临江市人民政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