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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莲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山东**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五莲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五莲人社局)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莲人社监罚字(2015)第4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称,2015年3月12日接到对山东**有限公司(下称山**特公司)拖欠职工工资投诉,立案后查明:山**特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职工2014年9至12月、2015年1月份的工资686712.74元。2015年3月16日五莲人社局认为山**特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山**特公司下达莲人社监令字(2015)第16号《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责令山**特公司3月31日前发放拖欠工资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到五莲县劳动监察大队。但山**特公司未按要求进行整改,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2015年4月13日五莲人社局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的规定,作出莲人社监罚字(2015)第4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u0026ldquo;给予你单位罚款16000元的处罚,限你单位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u0026rdquo;山**特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没有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五莲人社局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事实有申请执行人五莲人社局提交的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审批表、调查询问通知书、责令改正指令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及送达回执等在卷佐证。

被执行人辩称,五莲人社局无权对山**特公司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应由日照市北经济开发区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查处。五莲人社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没有按照实际情况对改正时间作出合理的确认,2015年3月12日立案,3月16日下达整改通知书,要求3月30日之前将拖欠68万元之多工资发放不符合当实际情况,没有考虑到山**特公司的承受能力。五莲人社局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决定书缺少无故拖欠工资的事实依据,向山**特公司送达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决定书时,应该制作送达笔录并明确告知行政相对人违法的事实依据以及法律依据。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听取用人单位陈述、申辩。五莲人社局没有听取山**特公司对拖欠职工工资事实理由的陈述和申辩。上述文书的签收人不是山**特公司法定代表人亲自签收,证明五莲人社局没有实际向山**特公司送达。山**特公司不是无故拖欠职工工资,在园区政府的协调下已同职工达成发放工资协议,并于10月份兑现完毕,请求申请执行人撤回对本案的执行。

山**特公司向法庭提供同职工达成的发放工资协议书,证实拖欠职工工资已经发放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五莲人社局作出的莲人社监罚字(2015)第4号行政处罚决定,主体适格、程序合法。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u0026hellip;u0026hellip;。《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企业应当每月至少支付给劳动者一次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拖欠工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收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u0026hellip;u0026hellip;;预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u0026hellip;u0026hellip;。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u0026hellip;u0026hellip;(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u0026hellip;u0026hellip;。山**特公司虽就拖欠职工工资同职工达成工资协议书,且已大部履行,但在五莲人社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时,山**特公司存在拖欠职工工资的基本事实,五莲人社局认定山**特公司无故拖欠职工工资,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山**特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没有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五莲人社局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五莲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莲人社监罚字(2015)第4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山东省**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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