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石柱土家**限责任公司与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石柱土家**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公司)诉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石柱县人社局)、第三人王**工伤行政确认一案。2015年9月25日原告向**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即日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并通知第三人王**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马**,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陈*、谭**,第三人王**及其委托代理人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释明并组织当事人协调,已达成赔偿协议,原告于2015年12月28日向**递交了撤诉申请,自愿要求撤回起诉。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公司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柱土家**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石柱土**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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