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淮北市运输管理处与房**交通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淮北市运输管理处以被执行人房**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皖北运罚(2015)10000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为由,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申请执行人淮北市运输管理处以房**已缴纳罚款为由,要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淮北市运输管理处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执行人淮北市运输管理处撤回对皖北运罚(2015)10000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