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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与重庆**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古*建不服被告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古*建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古*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古*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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