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等63人不服宁江区人民法院(2015)宁行受字第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2015年10月26日,宁江区人民法院收到刘*等63人的起诉状,称其系国家认定的合格民办教师,于2015年8月6日向吉林**教育局提出申请,请求公开u0026ldquo;吉林省对民办教师进行整顿的时间、认定民办教师的截止时间及其依据u0026rdquo;等8项有关民办教师的政府信息,2015年10月13日吉林**教育局以u0026ldquo;关于对有关民办教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u0026rdquo;为由,拒绝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现其请求判令吉林**教育局对相关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的政府信息进行公开。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刘*等63人的诉讼请求属于国家政策调整的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六)项之规定,对刘*等63人的起诉,不予立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审法院以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为由不予立案并无不妥。对于上诉人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