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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溪市**有限公司与贵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贵**有限公司不服被告贵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贵溪市人民政府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贵**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贵**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贵**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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